提醒各位注意,不要被刻意引导了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作为一项法律,有它的适用条件,这不是你光看名字、不看法条和司法解释、凭自己臆想的。
这个罪名的法条第一句就是:“违反国家规定” ,这是这个罪名成立的前提。
那什么是“国家规定”呢?
刑法第九十六条:“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最高法 2011 年发布的《关于“国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1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 2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 3 )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目前,尚未有任何符合上述定义的国家规定说个人用户的电脑系统、手机系统属于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以,这个罪名在 OP 讨论的这个例子中,并不适用,而不是毫无根据的猜测因为存在什么包庇!
目前有明确定义的,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企业生产管理使用的信息系统等都属于这个罪名对应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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