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paengd
124 天前
先总结一句,保险法有个推定告知条款,意思是购买保险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告知为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
一下是原文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失。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和旧法相比,该条规定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由“过失未如实告知”改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而且,新增了三十日和两年的期限限制,以及订立保险合同时,虽然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但保险人明知(推定知道),不能解除合同,进一步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该规定限制了保险人将“解除合同”进行滥用,毕竟保险公司更加专业且处于强势地位,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趋利弊害的心理在所难免,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主动注意、发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