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法官已经算可以的了。我这个一审二审法官更奇葩:物业公司核心证据一共 3 个,2 个是物业管理合同、1 个是现实在管证明。我在答辩状、上诉状、甚至一审当庭都提出: 不认可 3 个证据的真实性,其中:
1 、2 个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都是选择其中的几页而不是全部内容,一审质证出示的所谓原件,骑缝章明显造假。
2 、2 个合同的签署人,我曾向区住建局投诉其侵犯我的权益、住建局在信访答复函(我提交的证据)中也证实了,根据本市物业管理法规、这种情况下该人就丧失了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无权代表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合同不产生效力。
3 、现实在管证明盖了业主大会的章,但根据我向住建局信访的结果,当日并未召开业主大会、并未授权盖这个章。所以这个证明系伪造的。
结果:一审法官在判决中根本不回应这 3 个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问题而直接采信;二审法官同样直接采信、并在当日沟通时说,你要是认为是假的、你要提出鉴定,你要是觉得有问题,你要去找一审法官。我说证据是原告提供的、难道不是应该他自己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吗?你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合法吗?他就不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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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lmes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