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在公司 A 打工,公司 A 的领导人"X" 打算以我的名义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B ; 公司 A 的领导者 会和另外一个某人(暂时称呼为"Y"),成立一家新公司 C; 新公司 C 的法人定为"Y", 合伙企业 B 和其他几个合伙企业入股新公司 C ; 那我作为合伙企业 B 名义上的创始人(公司 A 的领导人"X"会和我签代持合同,出资额由"X"支付); 作为回报就是新公司 C 会给我解决 SH 户口,但是工资是不会加的; 这样有什么风险?
说一下我的想法: 1.我担心新公司 C 在运营后产生债务等风险,我对这些并不了解,所以风险在我眼里很高; 2.风险与回报不成正比; SH 户口固然有用,但是我的家境并不好,将来家人是无法帮助我在 SH 买房的; 况且我的薪水并不高,我也没有意向在 SH 买房; 3.当前公司 A 的经营状况不太好,新公司 C 暂时 1-1.5 年内会有稳定的现金流; 4.公司 A 的领导人"X"也有其他备选人; 我分析了下原因:找我的话,公司 A 的领导人"X"不需要特别付出什么;只需要新公司 C 评委高新企业就有机会帮助旗下员工落户;而找其他备选人则我估计需要付人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