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介绍下 op 的基本情况:
今年 38 岁,2012 年入职,2017 年工伤,10 级伤残,2019 年为了拿工伤补助 2 金,跟公司签了个解约协议,随后仍在这家公司就职,之后就是连续签了 3 次 2 年期固定期限的外包合同。
直到最近几天,部门要从外包直签到集团下的本家公司(福利待遇又进行缩水),外包撤掉不做了。
因为我自己当前的合同于 12.1 到期,我也不太想呆了,就顺势跟领导提了自己的想法:
不愿意直签到另一个公司,不愿意变更合同,继续续签外包(当然是没法续签了)
然后领导也会意,平时关系不错,就协助我商量着进行解除合同的事宜。之后跟人力沟通后,同意给 N 的补偿( 2019-2025 )。本来我以为是能按 13 年工龄拿的,人力给出个我 2019 年解约协议的事,我才想起来,确实当时签过此协议。
不过随后我又查询了一些信息,法律上讲我的工龄应该是不算中断的,毕竟 2019 年之后工作依旧保持原先的不变(社保,工资缴纳,办公地点等)。
我提出了诉求后,人力立马否决,要么给我整一个人的外包公司,要么接受 6 年工龄的补偿,你看着办。
我又给领导说,那我就申请无固定期限合同,领导说这个不太可能。但我的情况应该满足的,拒绝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属于违法,仲裁可能会获取 2N 。现在结果是明天继续跟人力沟通。
我现在是接受 6 年工龄补偿,还是其他方案什么的。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意见或指点,兄弟在此谢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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