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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lerdx #28 那还是找个具体例子吧。
最相关的例子是沈阳药店 CPR 案, 也就是下面最高法网页里的“齐某某诉孙某某健康权纠纷案”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8162.html , 已经当成典型案例引用了。
基本案情:
2017 年 9 月 7 日晚 8 时左右,齐某某因感觉头晕到孙某某经营的药店买药。齐某某服下硝酸甘油药片后出现心脏骤停现象,孙某某即实施心肺复苏进行抢救。齐某某恢复意识后,由 120 救护车送往康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挫伤、低钾血症,共计住院 18 天。齐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孙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 9 千余元。
裁判结果: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救助过程中导致齐某某身体损害,但没有证据证明齐某某心脏骤停与服用的硝酸甘油药物有关。且孙某某具有医学从业资质,给老人进行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及肺挫伤无法完全避免,其救助行为没有过错,不违反诊疗规范,故孙某某作为救助人对齐某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好人条款”做过解读: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008/t20200804_475405.shtml在已有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律师和调解机构都需要参考这种已有的案例,而不是想当然的“实际操作和规定是两码事”。这个倒霉的齐某某从一审到二审(维持原判)确实被恶心了三年,但是后续再有人施救被讹诈,法院审理就没那么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