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程序员,你应该用你的逻辑性来分析 APP 11 年案

2017-11-19 10:58:26 +08:00
 cnTangLang
V2 上以程序员及相关工作的人居多。既然如此,我建议在分析 APP 11 年案的时候,依旧能像编程一样用逻辑,而不是主观臆断。

1、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
被告第一次操作的行为,大家想必都认同是合法的。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认为第二次开始的完全相同的操作,是违法的呢? 进一步,具体是违反了那个法条呢?
基本上,这些人会认为,被告在第一次操作后发现钱被退回而账户余额却增加了后,再继续的操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是违法的。
可是,这种推论的依据在哪里?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之后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呢?
综合目前所有公开的信息,是无法看到有这样的证据存在的。
这一点,也是和 广州许霆案 最本质的区别:
广州许霆案,被告是在明知卡中只有 170 元的情况下,从第二次开始依旧故意输入取款 1000 元。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明确表明他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本案,被告仅仅是存款行为,是给钱给银行。这种行为,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否则不能推论就有恶意目的。
例如,假设被告在存款后仅仅是发现存款被退回了,而没有发现余额增加了,他是否会以为是系统问题没存进去而持续不断的存入?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这种情况下,你能说他是恶意吗?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是有恶意目的的呢? 如果被告在存款后发现被退回、余额增加,持续操作多次后去用余额进行了消费,然后再继续操作,这时,就可以证明其有恶意目的。但目前所有公开的资料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记录,所以,仅从公开的资料中,是不能判断其有恶意的。我认为二审也是需要在这方面明确调查清楚的。这个是定罪的关键。
如果经过调查,被告是所有 350 多次操作都完成之后,才进行的消费,则不能反推其操作时是恶意的。
那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从第二次开始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他的所有行为,无论重复多少次,都是合法的。并没有任何法条禁止他重复多次。更不能仅从他重复多次就推断他有恶意目的。这些无证据的反推,都是无法律依据的。

2、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利用漏洞或 BUG ?
关于这一点,绝大多数程序员会认为被告在利用漏洞或 BUG。我只能说,这是一种朴素的观点。
在法律角度,这个观点需要证据证明。而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均没有提及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什么是漏洞( BUG )、什么是本身确定的逻辑,作为一名普通用户,是否有责任去分辨?我目前了解到的法律条款中,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条款、要求各类系统的用户要有责任去区分。
换个角度,我们做程序员的想必都知道很多系统中都有开发人员暗设的“彩蛋”:谁又能证明,当你用银行 APP 存入某个数额的款项时,触发的退款并增加余额不是一个银行预设的彩蛋呢? —— 当然,大家会说现实社会的常理上,这种可能性基本为零,但大家必须知道,这种“常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 [不要证据就有证明力] 的情形。所以,如果公安部门、或银行认为被告是利用漏洞,就必须要证明这是个漏洞。
我不认为公安部门或银行能拿出合理的证据来证明这是一个漏洞,因为本案被告仅仅只是按提示操作 APP,并没有任何逾越(包括修改、攻击、监听等),所有的运行结果,是 APP 自身完成的。
其次,即便能证明这是一个漏洞,还要证明的是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即回到上面第一点的论述中。只有证明这是一个漏洞且被告有恶意利用的目的,才能判定其行为是违法的。

3、大家需要明确的是:
a、法律审判是有罪推论还是无罪推论: 我认为,好的法律审判,应该是假定嫌疑人无罪、而依据证据来判定其有罪。
b、疑罪从无: 立法的基本理念中,疑罪从无 是非常关键的。
c、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应该仅限于其能直接证明的事项,而不含由此推论的结果。

根据以上几点,本案目前公开的资料中可以看到的无争议的、不做推论的事实有:
a、被告操作 APP 的过程是符合要求的,被告在操作 APP 的过程中没有任何逾越行为。
b、被告的行为是存款。即给钱给银行。
c、退款及增加余额的行为是 APP 产生的,被告在这个结果上并没有左右 APP。
d、被告存款的行为进行了多次。
e、APP 是银行自己编写并发布的。APP 的逻辑是银行设定的。
f、银行将自身的业务授权给了 APP 自动完成。
g、银行是在事发后一段时间才表明不同意 APP 退款并增加余额的行为的。
h、银行在联系被告后,被告愿意退款。
i、被告用余额进行了消费。

重点强调一下:
事实 d,没有证据证明其目的究竟是什么。
事实 g,仅能证明银行在一段时间后不同意的态度,并不能证明在事发时银行的态度。
事实 i,仅能证明被告使用了余额,并不能证明被告在事发过程中、在获取余额时的动机。

我相信,作为一名程序员,在明确了以上事实及法律精神的情况下,是可以逻辑的推断出,被告是否有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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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仅就本案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不探讨任何和法律无关的因素。
有理不在你会人身攻击,无理你攻击的再精彩也只是泼妇骂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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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条回复
20015jjw
2017-11-19 13:05:44 +08:00
法律不是死的 量刑的时候需要看很多东西 而不止是某法典上的某条

像他这种特别好抓好罚的 11 年我觉得都少了 做这事儿不过脑子 这种智商的犯罪就根本不该被关注啊...
wdlth
2017-11-19 13:10:18 +08:00
而且花漾卡本身就是个大 BUG,额度是和壹钱包关联的,扣款延迟,可以超限,去年在各大支付论坛都炒上天了。这位只不过搞得太大,做了替罪羊。
watzds
2017-11-19 15:47:42 +08:00
我觉得把钱还了就行,这样比较公平。
cnTangLang
2017-11-19 16:13:48 +08:00
@azuis 被告后续的行为,首先肯定是错误的。这也是我从不说他无罪的原因。但无论他后续做了什么,都不能成为之前做什么的“原因”,除非你有明确证据。你可以说,你有钱了就会吃喝玩乐,但绝不能说,因为你后来吃喝玩乐了,所以就是你之前想方设法变得有钱的唯一原因 —— 也许你当时只是想有钱了可以买一张船票。
cnTangLang
2017-11-19 16:15:17 +08:00
@muziki 首先,我举的是你这句话之前的一句。其次,这句话并不能表明任何关键问题。
RqPS6rhmP3Nyn3Tm
2017-11-19 16:22:34 +08:00
想多了,程序员就是个普通职业。不要往身上套光环。
就我观察,不少程序员由于长期远离市井,对法律的理解还不如刻板印象中「缺乏逻辑思维」的市民。
BTW,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很难想象会有法官或合议庭接受「存款后仅仅是发现存款被退回了,而没有发现余额增加」这种解释。要知道现在口供早已没有以前那么重要,证据链都齐了还讲这些简直贻笑大方。
onsale
2017-11-19 16:42:45 +08:00
在法律上到底有罪无罪我不了解。

后续的三百多次是蓄意的应该没问题
cnTangLang
2017-11-19 17:27:10 +08:00
@BXIA 写这个话,是对昨天在另一个帖子里的一些人的回应,你误解了。另外,我就是认为一审中的证据链有问题,才提出我的观点。那个例子,只是为了说明现在的证据链根本不能排除所有的可能性。
cnTangLang
2017-11-19 17:27:59 +08:00
@onsale 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 应该。
lun10439547
2017-11-19 17:34:14 +08:00
还款都要分期付款了,你觉得他个人资产能有多少?????

要靠 350 次 转账 才能达到一千多万你觉得他卡里会有多少? ????

8 天操作 350 次。平均一天约 44 次转账??????

总的来说你才是说的一切都是空头!拿小概率事件(它什么都不知道)来否定大概率事件(有意利用漏洞),而且你说的小概率事情讲真的不符合人类的逻辑。

我真的很想问问看你的逻辑推断的自信来自于哪里??????来自于哪个人类的逻辑思维习惯??????

而且一部分两百多万已经消费出去了,剩下的钱还在账户上,实际上只需要还两百多万的钱,这样都还不出来?????还要分期付款????

正常人的逻辑上千万的交易,两边的账户都会确认的!你问问看哪个公司交易千万的就确认单方面的账户的????

这得有多小多小概率的事情呢????

至于你说的彩蛋什么的,我真的就呵呵了。。。彩蛋设置了一千多万?????你真的在用逻辑思维来分析?而不是胡说八道???

你可以把它看成钓鱼执法 /对人性的考验,但问题是平安却不是故意设置的 bug,对于经受不住诱惑或者上钩了的人只能伏法。

其实,检方那边肯定有更多的证据,自己手机上有没有查过银行卡里的钱肯定有记录的,同时平安面对要分期付款才能还款,这两百多万光利息就不少钱。(估计谈了好几天,就可能因为利息原因谈不拢???)这样拖下去平安领导要自己辞职了。
onsale
2017-11-19 17:43:10 +08:00
@cnTangLang 判刑当然要讲证据。
只是说一下个人想法,我不是律师也不是陪审团。
calming
2017-11-19 18:03:01 +08:00
自己家 APP 没做好,反正锅甩给屁民就可以了,死不死无期不无期和老爷们有什么关系
muziki
2017-11-19 18:40:37 +08:00
@cnTangLang 被打脸就转进 2333 然我并未仅仅指这一句.再次阁下说明如何从这段话的所谓“语言态度”使得其“不一定是真相”。楼上那位拿该段打脸,你辩解称这几句话是自证有罪,我指明这是警方调查结果,问你如何从所谓语言态度分析不是真相,然后 [不能表明关键问题]
所以阁下前后转进如风,打滚式辩驳是为何?
cnkuner
2017-11-19 18:53:57 +08:00
楼主明显犯了钻牛角尖的错,还是那句话,法律不是“你以为”就是你以为的。法官的一项工作就是判断这是故意还是意外,一项不争的事实是作为一名成年人按常理应该知道自己银行卡余额在什么数量级(我说的是数量级,你可能不知道你卡里具体的余额,如果你平时卡里经常一百来万,差个十几万可以,如果平时也就十万左右,差个几万也能理解,但是一个正常人绝对不会说我卡里有十万,我能充一千万),知道自己余额大概的数量,按常理应该明白自己的消费水平,罪犯的行为明显有悖常理,且没有合理解释,所以判断其具有主观故意。(无罪推定在这不成立,因为被告的充值记录和银行余额变动提醒以及与正常逻辑相悖的行为已经证明他有主观故意,他要想证明他没有主观故意得拿出证据或者给出对其行为的合理解释),这个主观故意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的行为也确实改变了这一千万的所有权(都花出去了,还能买理财),所以盗窃罪没有问题。

不当得利的与盗窃的区别就得看是否
terence4444
2017-11-19 18:56:15 +08:00
这个事情,我认为就是一个民事案件,最多也就是刑事自诉案件。
公安、检察机关介入基本上就是充当了平安银行的打手。
azuis
2017-11-19 19:02:07 +08:00
@terence4444 问题是当事人把钱拿去花了啊。还不上了...
cnTangLang
2017-11-19 19:08:34 +08:00
@lun10439547 我真的很想知道,你连已经公开的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哪来的勇气说了这么多?
cnTangLang
2017-11-19 19:13:51 +08:00
@muziki 没看懂你的意思,话先说清楚。不过,好像扣帽子你很拿手。如果继续,请参考我主贴最后一句话。
cnTangLang
2017-11-19 19:16:23 +08:00
@cnkuner 回复你的,和楼上那位一样——我真的很好奇,你连已经公开的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的情况下,哪来的勇气说了这么多?
cnTangLang
2017-11-19 19:17:10 +08:00
@azuis 这个不是定罪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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