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 被欠薪资 劳动局不受理 怎么处理

2019-11-13 07:31:02 +08:00
 Co1a

坐标武汉某大专,四月份寻思暑假没事干,找个公司实习看看,遂在某招聘 app 上投简历,发现一家公司找 go 工程师,问要不要实习生,面试环节都很顺利,直至 7 月份前老板还一直催我入职,7.1 号,第一天上班,结果不是之前面试的办公场所(???),自掏腰包打车去武大创意城,办公室就四个人,后来了解到,3 个人都是实习生,老板先是给了个 restful 任务给我做,完事儿后催着老板签了实习合同,中间感觉公司要凉,实习一个半
月期间,工资报表于 8.15 日发了一次后就再也没发过了,7 月份的薪资也是给我拖到了 9.30 号,一直催才给发的,目前状况是,七月份被扣掉了 8 天的薪资,8 月份就干脆不发报表了,总计 20 天薪资没有发,打电话老板也是不接,干脆就不理你了,打武汉劳动监察大队一律不受理,原因是在校生无法签署劳动协议,上来问问大家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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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条回复
haoz1w0w
2019-11-13 09:59:26 +08:00
@9151 #40 你在这阴阳怪气是不是觉得能对楼主有什么作用? 除了硬杠给 v 友展示你的脑残外 你还能干点什么
9151
2019-11-13 10:00:18 +08:00
@haoz1w0w
我觉得劳动法有问题啊,楼主付出了劳动,应该得到劳动报酬,怎么不归劳动法管?劳动局干什么的?
推给合同法?真搞笑哎。
TomStark
2019-11-13 10:01:13 +08:00
@9151 要不您替楼主走一趟?毕竟他是一个学生而且还遇到了骗子公司
TomStark
2019-11-13 10:01:55 +08:00
我建议大家先别 block,这哥们说话太有意思,有娱乐效果
haoz1w0w
2019-11-13 10:02:30 +08:00
@9151 #42 语文不好可以我这边建议您再复读小学呢亲
9151
2019-11-13 10:02:44 +08:00
@TomStark
所以劳动法是不对的,直接在劳动法里保护所有的劳动者难吗?需要社会正义人士帮忙才能达到目的?这有问题啊。
TomStark
2019-11-13 10:04:13 +08:00
@9151 对对对,其实应该都写在宪法里,一本就够了
superlks0
2019-11-13 10:06:31 +08:00
@9151 #46 你是傻 x 吗
hlwjia
2019-11-13 10:07:33 +08:00
@binux 实名心疼,你还心平气静地回复,可以。

看得大家都无语了。。。
Reficul
2019-11-13 10:22:59 +08:00
推荐一个插件,超好用的:
https://greasyfork.org/zh-CN/scripts/388742-red-list
Co1a
2019-11-13 10:32:03 +08:00
@binux @p1nk
好了好了,大家不要吵了,我目前已经拨打市长热线,已经有相关单位受理,下一步打算走民事诉讼程序,不知道 Github 和阿里云的代码提交记录以及钉钉上的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若调节失败,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能否从仓库里把我的代码删除?(都是实习生在赶项目)
Co1a
2019-11-13 10:32:55 +08:00
调节—>调解
即没有拿到钱的情况下
ferock
2019-11-13 10:38:39 +08:00
劳动法有漏洞,但现状如此。
不管如何,合同法,有相关条文,可以民事诉讼。

1. 普法很重要
2. 脑子是好东西,语文老师是好东西。
3. 感谢楼上普法,也感谢找到 block 别人的理由
yywudi
2019-11-13 10:42:49 +08:00
@Reficul #50 这个插件很吊,就是字体太大了,有点遮挡
9151
2019-11-13 10:45:50 +08:00
法律有漏洞,你们不准别人说,还把说真话的人给屏蔽了,有意思。
672795574
2019-11-13 10:47:22 +08:00
@9151 不难你去改呗?
现实里唯唯诺诺,网络上重拳出击!
ShangShanXiaShan
2019-11-13 10:47:41 +08:00
@binux 有些判决好像跟你的理解不太一样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刘义广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具备劳动权利,从而推定刘义广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故原裁定驳回刘义广的起诉显属不当。"
来源: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a160a8b2efc4c9c8fc1a8410092061f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 309 号)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该规定并未将在校学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来源: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747b3696a5a4dab911caedbe04e1f8a


“在校生具备劳动主体资质,不属于法律禁止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4 条规定,该条规定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内。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该条仅适用在校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质。”
来源: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ad40d97e25a4843a216aab9003c6b98


@Co1a 我觉得是你们那劳动局不作为,狗头保命
loshine1992
2019-11-13 10:48:22 +08:00
去法院起诉即可

之前有个朋友遇到过这个问题,告赢了钱拿到了。
st2udio
2019-11-13 10:48:42 +08:00
@9151
别人说现状,你还说别人洗地,真有意思。
人家说的是现状,这就叫洗地?法律有漏洞,就不允许陈述现实了?
别人陈述现状,提供了合同法可以保护楼主的思路。在现状的情况下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你都干什么了?质疑提出解决思路的人是洗地。一直强调法律漏洞,你是准备让楼主去改法律还是如何?你的意见对别人有任何帮助吗?
judeng
2019-11-13 10:51:33 +08:00
@binux 心疼你,别搭理杠精
@9151 你这叫杠,傻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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