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请教

2022-05-08 00:21:43 +08:00
 JsonTu
https://www.ithome.com/0/617/177.htm

看到这个新闻,员工拿了前公司竞业协议补偿,跳槽后被告,需要返还及赔偿。之家评论里有说到一种情况,想咨询下大家。

如果入职时与前公司签署了竞业协议,在职及离职一个月或两个月期间未收到前公司的竞业补偿。但前公司在起诉前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或者三天(我理解为恶意)发放了竞业补偿,再来起诉要求赔偿等等。

想讨论下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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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条回复
T0m008
2022-05-08 00:30:28 +08:00
竞业协议不给钱貌似是无效的
wangkun025
2022-05-08 00:30:46 +08:00
找律师问问吧。
上 V2 的律师不多吧。
JsonTu
2022-05-08 02:46:20 +08:00
@T0m008 不给钱肯定是无效的
JsonTu
2022-05-08 02:47:31 +08:00
@wangkun025 目前没有可以直接问的律师😂,先讨论下,后面有机会再问
processzzp
2022-05-08 08:28:00 +08:00
如果你不在深圳,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资方

深圳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 修正)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https://zhuanlan.zhihu.com/p/181709541

最后,仍然建议你咨询律师
processzzp
2022-05-08 08:30:32 +08:00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 2018-10-19 ,https://www.szcourt.gov.cn/article/3000248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条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针对特区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于部分事项规定的不一致问题,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可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既然特区条例可以对法律等做出变通规定,那么对于司法解释也应当可以做出变通规定。而特区条例对劳动者保护力度更大。省高院 2002 年劳动争议指导意见第三十二条野规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两者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区条例。因此,本裁判指引规定在特区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就相同事项存在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区条例的规定。
PerFectTime
2022-05-09 01:47:12 +08:00
建议在离职的时候就确认是否需要启用竞业协议,如果不启用,签个协议再走
seeyisee
2022-05-09 10:18:51 +08:00
你在离职的时候公司会说明你是否履行竞业协议。我之前那个是有纸质的单子,上面有是否,然后会签字盖章。
xuelang
183 天前
@JsonTu 看这篇文章吧,V2 上有律师的,哈哈,找我就对了。

小盛律师解读竞业限制协议:生效,违约,赔偿
https://selfboot.cn/2023/10/28/lawer_compete_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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