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脑一热,看到样板间好看,宣传不错就下手了。
房屋建筑面积 55.55 平方米,套内面积 40.11 平方米,公摊面积 15.44 平方米
- 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购房前宣传“民用水、电、燃,可落户、可上学”,但沟通处理到现在燃气与电依旧按非民用标准收费。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销售房屋时给我们的宣传内容与开发商在 B 座的两个样板房全部以“居住”来宣传、吸引消费者。但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为“办公”,同时购房合同中提出“仅办公,不可变更房屋用途”。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合肥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建设联合审查意见》(试行)。
- 房屋公摊面积中有 2 个公厕/设备间,公厕总面积为(长 4.43 米,宽 1.85 米) 16.391 平方米,但开发商未经本人同意把 2 个公厕/设备间分别并入 506 户和 508 户,导致公摊面积发生变化。现公摊面积按 10 户计算平均每户为 1.6391 平方米,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面积误差比计算当前 B 座 504 室面积误差比大于 3%,有权申请退房。
这几个理由有合理退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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