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才知道年终奖一次性计税的惊天 bug

2024-02-02 20:05:33 +08:00
 unt
36100 拿到手比 36000 少,请问大家真的是这样吗,上小学时的一道数学题成了现实了。
24813 次点击
所在节点    职场话题
170 条回复
jose13
2024-02-06 21:11:50 +08:00
看了以上的讨论,又搜到这篇文章,感觉还是比较靠谱的,各位可以看一下 https://www.shui5.cn/article/f1/51015.html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历程
这个政策是以前奖金合并当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导致税负过重的打的一个补丁,确实为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扣除一次速算扣除数,主要是控制减税的幅度。
hahajing2019
2024-02-07 16:11:58 +08:00
此贴非常棒,弄明白了很多问题,感谢
ArianX
2024-02-07 19:18:05 +08:00
整个社会计算年终时都因为一个简单的错误而产生多少误解、额外的消耗,而政策制定者却死性不开,真是叹息
snw
2024-02-07 21:21:45 +08:00
@GuuJiang
我已经反复解释业务逻辑了,而你压根一点都没理解或者尝试理解。

你说方案 A“也没有那么的困难”、“实际也没增加多少困难”?真是随口就来。你知道 19 年前在实操中这个方案会导致多少麻烦和障碍吗?
在“年度综合所得”这个改革之前,个税一直是单月计算的。这是什么概念?就是说计算当月个税只需要当月数据就可以确定,不需要其他月份数据,请记住这点。
2005 年那时大部分公司的人事工资数据没数据库,一个月工资表就是一个或几个 Excel 文件(甚至纸质计算表),年终奖可能是另一个 Excel 文件。现在你要分摊奖金到每个月,那么意味着你要给每个人每个月重算一遍个税,要从一堆文件夹里找到打开一堆文件,找出以前每人每月应税收入多少、实缴多少税,然后还要汇总起来(复制值或用 Excel 公式外部链接);要是想检查一下又得打开这一堆文件。这是增加了 n 倍工作量!而且由于算法不同,还要另做 Excel 公式,但当年就连会计普遍水平都一般,更别提许多企业是人事算工资,计算能力只会更差。
另一方面当年税务局系统也是按单月计算设计,你想取以前月份的数据?不好意思系统不支持,先申请个系统大变更吧,在系统支持之前税务局想核查申报数据都难。
你觉得这些不是大事?那么好,年度奖金不一定在 12 月发,有些企业是年头或年中发,发放当月只有以前几个月的实际数字,请问你怎样分摊计算缴纳奖金个税?你想说先按摊给后面几个月算一次税(即基数为零,税偏低),等后面几个月发工资了再合并重算?那后面几个月的工资表也得一直带着这个分摊数,麻烦事。
你如果觉得还不难,那么好,现在员工跳槽换了家公司,请问下家怎样拿到这人前几个月应税收入和已交个税数据?员工不知道,上家懒得给,税务局也不好查。
等你把这项那项困难都解决了,仔细一看,这不就是现在的“年度综合所得”吗?但你站在 2005 年,你能说先等你花 15 年把一切准备妥当了再出政策吗?

接下去,你对方案 B,C,D 的业务语言描述完全就是错的。
方案 B 的业务描述是:把年终奖分摊到*实际*的 12 个月,与月度工资合在一起适用差额累进。但由于方案 A 实操困难,所以做了假设和简化,例如假设年终奖除以 12 适用的税率与月度工资达到的边际税率基本相仿或更低,例如由于不知道工资边际税率那档还剩多少才达到下一档所以后面就不再累进,最终结果就是按照年终奖除以 12 查到适用税率计算。
方案 C 的业务描述是:在方案 B 的基础上再适当减一个不大的数。虽然看起来不如方案 B ,但至少大致保留了方案 B 的逻辑,并且实操中公式形式与月度收入个税一致,也不需要多一个查询表。

方案 D 的业务描述是:把年终奖分摊到*凭空多出*的 12 个月,从零开始使用差额累进。这完全就是另一套错误的业务逻辑,是最没资格参与对比的!
如果你稍有税务实践经验就知道,凭空给从零基累进是非常大的优惠,根本不是你以为的减除数多一点而已。你还不明白的话,你看看你自己的例子:
* 方案 B 税款 3600.1 元。
* 方案 C 税款 3390.1 元,比方案 B 少 6%。
* 方案 D 税款 1080.1 元,比方案 B 少 70%!

另外你就别瞎扯量纲概念了,量纲分析适用于大部分理工学科,但这里讨论的是经管学科明白吗?这里的公式是人为定义出来的,公式中的数字就是纯数字,压根不鸟量纲明白吗?
比方说签一份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逾期违约,那么违约金 = 拖欠金额*(拖欠月数)^0.5 ,你难道跳出来说"不对,这公式左边单位是元、右边单位是 元·月^0.5 ,量纲不对所以显然是错的” ???
P.S.,“月”是单位,不是量纲,谢谢。
GuuJiang
2024-02-07 23:20:05 +08:00
@snw 醉了,没想到你的理解能力低下到这种程度,反正这个帖子肯定也已经沉了,就不要在这里继续浪费公共空间了,如果你还想要继续讨论,就去知乎上开个提问,让更多各行各业的人都参与进来,只想友情提醒你一句,V 站一般情况下无法删帖,希望你若干年后回想起来不要后悔在这里留下的黑历史,最后回复一条,此后不会再在这个帖子里回复,大过年的,你自便
你一直扯业务逻辑业务逻辑,什么叫做业务逻辑,以月收入为例“月收入实行超额累进制,3000 以下税率为 5%,3000 至 12000 部分税率为 10%”,这就叫业逻辑,并且白纸黑字地写在了法律条文里,有了这个业务逻辑,在使用速算扣除数计算时,这个速算扣除数就只能是 210 ,不可能是其它任何一个值,否则就违背了前面的业务逻辑,所以 210 不是人为定的!不是人为定的!不是人为定的!是根据“月收入实行超额累进制,3000 以下税率为 5%,3000 至 12000 部分税率为 10%”这个业务逻辑推导出来的,这点都理解不了还讨论个屁的业务逻辑,要是月收入那里敢以任何的理由在 5%、3000 和 10%这几个数字不变的前提下把 210 改动任意一点,你猜会不会被喷出翔,年终奖那里吃亏就吃亏在没有把“超额累进”这四个字明确写出来,所以给你们这种人留下了一点诡辩的空间
至于方案 B ,只要是只以年终奖除以 12 的结果去月收入表里查税率,那就跟方案 D 一样都是分摊到额外的 12 个月,这点都理解不了,确实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了,祝大家春节快乐
snw
2024-02-08 00:30:12 +08:00
@GuuJiang
你的话就原封不动地送还给你:
没想到你的理解能力低下到这种程度,就不要在这里继续浪费公共空间了。
友情提醒你一句,V 站一般情况下无法删帖,希望你若干年后回想起来不要后悔在这里留下的黑历史。

你一大堆废话我都不厌其烦地看完,耐心地逐一给你指出你错在哪里,给你解释什么叫业务逻辑,你倒是连看都不看,自始至终只是复读自己的错误认知。
带你到这个程度你都理解不了,确实没有任何讨论的必要了,祝你春节快乐算了
whirlp00l
2024-02-08 12:34:22 +08:00
其实对比一下类似的股权激励单独计税规定。。。那个里面是没有问题的 是直接把 RSU 和期权类的收入单开了一个池子来做分段:

七、[条款废止]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八、[条款废止]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 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而为什么年终奖的计算公式里面速算扣除数没有乘以 12 ,明显是税务局既要想多收税,又想弄个减税的名声,就捣鼓出这么个四不像。毕竟给这个优惠之前,你如果 3 万 6 年终奖是直接落到 30%税率的档的。
snw
2024-02-08 18:41:21 +08:00
@whirlp00l
如果只看公式就容易陷入困惑迷茫。股权激励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业务实质有一些区别。

全年一次性奖金基本上只是对于当年工作的奖励,所以摊在当年月度工资上是合适的。而且年度奖金金额与当年的月度工资一般是相称的,所以要实现“在实际月度工资边际税率上累进”时使用奖金/12 查表作为近似税率一般只低不高。

股权激励实质则是对于过去若干年的工作奖励,如果要摊的话照理应该摊到整个限制期间,短则 12 个月、长则 60 个月,差别较大。同时由于跨越时间较长,且行权方式不同(一次性、多次),难以用本次行权所得去估计被摊月份的边际税率。所以套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思路不太行,才改用“分摊到凭空多出来的月份,但不超过 12 个月”这种妥协的设计。

顺带一提,现在个税改革为年度综合所得,其实只解决了月与月之间收入分布不均匀(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但并不能解决年与年之间收入分布不均匀(比如股权激励,比如离职一次性补偿)。再拓展一下,即使解决了时间分布不均匀,总还有其他维度的问题,例如家庭成员之间收入不均匀(比如一方高收入、另一方无收入),这些都是要不断改进的。
Padawan
2024-02-17 18:33:25 +08:00
@snw 再上 v 站又看到了你的贴。我无意与你争论这个个税,我想验证一下猜测。我猜你是 95 后,并且你不认识在中央部委或省级厅局工作的公务员。我的猜测准确吗?
snw
2024-02-17 23:19:35 +08:00
@Padawan
不准确谢谢。我在财会领域工作经历比你想象长得多。

这是一个专为移动设备优化的页面(即为了让你能够在 Google 搜索结果里秒开这个页面),如果你希望参与 V2EX 社区的讨论,你可以继续到 V2EX 上打开本讨论主题的完整版本。

https://www.v2ex.com/t/1013749

V2EX 是创意工作者们的社区,是一个分享自己正在做的有趣事物、交流想法,可以遇见新朋友甚至新机会的地方。

V2EX is a community of developers, designers and creative people.

© 2021 V2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