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报案人,案件类型是 网络暴力。派出所行政立案后,给了我一份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中和我说的理由是「违法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但我对此 不认可,主要有两点:
然而,这次的 不予处罚决定书 仅写明了 某段较近时间内的短信辱骂,其他长期持续的网络攻击行为并未在决定书中充分体现。
我报案时已明确要求 并案处理,因为整体的网络暴力行为期间并无长时间间隔,应该以最后一次辱骂为追溯点,而不是只截取一小段时间来认定。
我认为这明显不合理:训诫既然由公安机关出具,理应具有事实与证明价值,不应仅因技术或程序性遗漏就被轻易否定。
现在我拿到的结果是不予处罚,但我觉得:
我担心这样处理会纵容类似情况,甚至对其他受害者也不公平。
遇到这种情况,我接下来可以怎么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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