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看 V2EX 的帖子注册了一个 ibm.party 的域名,今天收到 ibm 的威胁邮件

2015-05-30 09:31:18 +08:00
 fengjianxinghun

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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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条回复
fengjianxinghun
2015-05-30 10:53:05 +08:00
@Quaintjade 无关,是我的blog。。
kn007
2015-05-30 10:53:11 +08:00
怕什么,一些外国学校的名字的域名还是黄色网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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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30 10:54:47 +08:00
如果你域名信息被保护,你就不会收到这个信了,他没法联系到你。
catface
2015-05-30 10:56:39 +08:00
回个邮件说看不懂英文,不知道你们在说什么
zaqxsw123nm
2015-05-30 11:03:34 +08:00
就是。回个中文给他。说我看不懂。(≧▽≦)
Pixel
2015-05-30 11:05:26 +08:00
@yushenga 故意逗我吧,宅男福利网站。百度一下
CRASON
2015-05-30 11:26:28 +08:00
爱爸妈,敬老网站挺好
Fly1993
2015-05-30 11:28:02 +08:00
这是律师函吧……
zhaoxiting1997
2015-05-30 11:30:32 +08:00
好吧,楼上说错了,楼主这个域名很可能是保不住了的,建议楼主看看这些案例,除了第一个申诉,其他都是败诉的
http://domainnamewire.com/2014/07/08/frank-schilling-beats-ibm-in-domain-dispute/
http://www.domaindisputes.co/search?domain_case_basic%5Bprovider%5D=&domain_case_basic%5Bfield%5D=domains&domain_case_basic%5Btext%5D=ibm
最有参考性的是这个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decisions/word/2014/d2014-1641.doc
一个中国人注册了ibmfog.com未解析,最后还是给ibm了。其中有提到ibm提出100美元的补偿,我建议楼主和IBM协商一下,免费注册的域名拿了补偿就挺好了。
另外如果域名注册时选的是中国的话,用中文和ibm交流应该没有问题
aurorax
2015-05-30 11:35:01 +08:00
做个站
Illegal Baby Mouse Party
告诉他们你是专门管老鼠超生的党派
说不定会赢(逃
mrjoel
2015-05-30 11:47:29 +08:00
你就给他回:what fucking you say?I cant' speak English。(Translated by Google Translating.)
undeflife
2015-05-30 12:00:12 +08:00
你就说你注册的是18m(18摸)的脑残体好了
wolfan
2015-05-30 12:08:38 +08:00
楼上说的对,在作个页面,把韦小宝和他的七房姨太太们放上去。
来问你了,你就说你太爱韦小宝了,这是为了纪念他而创建的~
chiu
2015-05-30 12:12:59 +08:00
google.中國
google.香港
之前查的时候也还没注册
bellchu
2015-05-30 12:19:18 +08:00
paulagent
2015-05-30 12:21:06 +08:00
没法破,ibm要是想拿回去就可以打官司,这种著名商标抢注是没有效果的。 我记得有很多案例支持这个,你注册weixin。com,可以让企鹅花大价钱买回去,但是注册一个已经存在100年的企业是不可以的。
mcone
2015-05-30 12:23:45 +08:00
不用理会,这公司的文案纯粹sb,哪有要域名还这么强硬的

只要你不要建一个fake的IBM站点抹黑/山寨/做相关领域,其他你爱咋咋的都可以,他们也没有办法做什么事情的

话说你可以回邮件,开一个高价,看他们怎么说
zhaoxiting1997
2015-05-30 12:42:29 +08:00
楼上说不用管的都是在误导,请看我之前发的连接,里面的案例没有几个胜诉的。
再看看这个
http://www.adrforum.com/domaindecisions/1583877D.htm
也是一个中国人,注册了ibm.商城,根据URS被停用了。
还有URS的规则中有[URS 1.2.6.3] The domain name(s) was/were registered and is being used in bad faith.
a. Registrant has registered or acquired the domain name primarily for the purpose of selling, renting or otherwise transferring the domain name registration to the complainant who is the owner of the trademark or service mark or to a competitor of that complainant,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in excess of documented out-of pocket cost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domain name; or
为了出售而注册的域名可以被停用。因此楼主不能直接开价给IBM,而是让他们给予补偿
ikaros
2015-05-30 12:55:40 +08:00
让他来中国打你啊
Daddy
2015-05-30 13:42:07 +08:00
楼上的貌似都没遇到过吧。

LZ,你这个还是初级阶段,这只是企业法律部给你发警告电邮而已。

我嘛,企业法律部发警告信遇到过;跨国公司已找了北京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发警告信也遇到(看到了授权书),就差正式上庭交锋还没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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