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我是 21 年 7 月份左右在烟台 a 公司实习,然后被 a 公司外派到上海的一家 b 公司,22 年 7 月份正式在烟台 a 公司入职,一直到现在 23 年 6 月份
然后 a 公司突然邮寄给我劳动合同,让我签署,然后邮回去(我才知道我没签署过劳动合同)
补充:22 年 7 月份的时候网上签署过学校、公司、我之间的一份三方协议(我一直以为这就是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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