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f817
2023-06-22 16:57:41 +08:00
我发现很多楼上的人完全不具备法律知识甚至常识,就在给楼主往歪路上引,是不是不用承担后果就可以胡说八道啊。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一般用于民法,他这个删了公司的代码导致无法运行的,是属于刑事犯罪,具体的话,违反了刑法 285 条之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先蹲进去受审吧,还主张举证。。。太可笑了。
其次,电脑所有权属于公司,甚至在职期间的劳动产出也是属于公司的,即便是自己在职期间用的电脑。
再者,一码归一码,被辞退没给工资你可以去依法维护你的劳动权益,但这绝不是其他违法的理由。交接跟补偿没有必然联系,是属于在职期间的正常工作,你有责任和义务去主动对工作进行收尾。
最后,遇事多沟通,多商量,别什么事儿都硬刚。。我建议楼主主动和公司协商,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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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部分刚硬的 v 友了解下我国的刑法办案的基本流程,以及去裁判文书网了解一下以往的判例,然后设想一下自己是主角,我看你到时候还敢不敢这么硬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