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被遺忘權嗎?

2017-11-21 16:07:11 +08:00
 Techneti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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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节点    程序员
37 条回复
marcong95
2017-11-21 18:35:06 +08:00
个人隐私那方面的“被遗忘权”,我不太看好其可行性,因为基本上是个程序员都知道在数据库删东西都是只是设置个 flag。。
JuicyJ
2017-11-21 18:55:42 +08:00
滋辞
EricCartman
2017-11-21 18:57:10 +08:00
@sammo 迫害妄想症
Technetiumer
2017-11-21 20:16:02 +08:00
@coderluan
@jasontse
@ScotGu
@sammo

我認為,一個人如果犯了錯,那麼當時的法律就應該懲罰他,並且應該懲罰的足夠,而不是永遠讓世人記住他,這種懲罰太嚴苛了

例子:
你翻牆了,你這是犯法,你應該被記住一輩子,這是你一輩子的污點,永遠不能得到原諒,不只是一時的進監獄的懲罰,法律的懲罰根本不夠

言論自由是否保護辱罵他人的權利?
如果辱罵他人也是屬於言論自由,那麼“保存”他人的信息也可以屬於言論自由的,則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衝突,反之,如果辱罵誹謗不適用言論自由,被遺忘權也一樣。
Va1n3R
2017-11-21 20:28:04 +08:00
支持
coderluan
2017-11-21 21:08:25 +08:00
@Technetiumer 你这是把媒体网络和人混淆了,说的好像只要报纸和网络保存信息,那些人就永远不会被原谅一样,这两者明显没啥必然联系。
ifsclimbing
2017-11-21 22:28:53 +08:00
支持
JJaicmkmy
2017-11-22 00:22:49 +08:00
@iappled
Facebook
Twitter
GitHub
Uber
Instagram
Telegram
Line
Discord
Medium
Dropbox
......
国外的网站基本上都可以吧
n0vad3v
2017-11-22 00:24:45 +08:00
@iappled
還有以下:
Github
李子湖社區
Scaleway
Twitter
stabc
2017-11-22 00:25:56 +08:00
犯罪记录这种,要看具体什么类型吧。比如性侵儿童之类的犯罪记录我认为应该终身相伴。
feather12315
2017-11-22 01:32:54 +08:00
2 不支持。
生活没有如果。
gam2046
2017-11-22 08:57:52 +08:00
@bumz 人有被遗忘的权利,那别人有没有记住某人的权利呢?

这个点,我觉得挺有意思的。确实别人也有记住某人的权利,换而言之就是每个人有权让别人遗忘自己的自由,同时也有记住别人自由。这两者都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当两者冲突时,我觉得基本原则就是自己的自由不能影响别人的自由。
DiamondY
2017-11-22 09:06:26 +08:00
个人隐私可以斟酌
犯罪记录就不用斟酌了
iappled
2017-11-22 15:08:02 +08:00
@DiamondY 当然指的个人隐私
bumz
2017-11-22 23:21:15 +08:00
@gam2046

你追求幸福的自由还妨碍到我 阻止你追求幸福 的自由呢 [手动滑稽]

为了避免这样的文字游戏,首先我们得对不同种类的自由划清界限。

假设你我毫无干系,那么此时 阻止你追求幸福 的自由就没有意义了。所以我们可以定义 “基本自由” 就是在大家毫无干系的时候仍有意义的自由。

那么 “基本自由” 包括例如生存,追求幸福等。

基本自由就是所有 在不干涉别人或被别人干涉 时天然具有的自由。

显然,阻止别人追求幸福 不属于 “基本自由”。

同理,被遗忘权也不属于 “基本自由”。

被遗忘权是在对别人的记忆进行干涉,是在影响别人的自由,是在干涉别人的 “记住权”。

因此被遗忘权和 “记住权” 没有哪个更优先。
Technetiumer
2017-11-22 23:23:09 +08:00
@stabc
性侵儿童之类的犯罪记录我认为应该终身相伴
這點非常贊成,這種人需要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gam2046
記住權
人類記住他人的自我權利 √
網絡 / 媒體記住他人的權利 x

被遺忘權
被他人遺忘的自我權利 x
要求網絡 / 媒體 遺忘的權利 √
gam2046
2017-11-23 09:25:35 +08:00
真的很有趣,我也很赞成 @bumz 和 @Technetiumer 说的。

对于独立的个体来说,要求其他个体忘记你,确实干涉了他人的自由。
但是对于内容提供商、媒体、在公共领域具有发言权的机构和个人,允许你在非公共场合记得我,这是其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合、履行工作职责、作为机构代表时,我觉得必须要遗忘我。此时这个人不具有记住我的权利。

至于犯罪记录,我觉得只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比如上面有人提到的一些恶性比较大的),可能可以考虑较长时间内(如 10 年,20 年)记录,期限内,无新犯罪记录就抹除了。终身记录并不一定真的是一种惩戒作用,假设我是当事人,我明知这种负面记录会一直跟随我,大概率我会直接破罐子破摔,更加作恶,因为我已经没有重回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机会了,此时社会承担的成本更加高。

而对于一些恶性不是很大的犯罪(如数额较小的偷盗骗),在惩罚完毕后,其实可以不予记录。给人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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