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实习期,第三个月被辞退,非员工原因。按照劳动法是不是要赔偿 半个月*2 (也就是一个月工资)哇?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看有这种说法,今天打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电话,没打通。有没有了解相关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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